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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衡吊梁使用注意事项和报废标准
1、起吊时,任何人发出停止信号均应立即停止。
2、操作带翻、游翻、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。
3、起吊重物时,在离地面距离不超过0.5米处悬停,然后检查吊梁是否在空中平衡。
4、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,应先升至10cm高度然后停车检查钢丝绳、吊钩、吊梁等是否正常受力。
5、吊运过程中,不允许同时操作这三个机构(大车、小车、卷杨)。
6、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。
7、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。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,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,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%。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,方能起吊。
8、吊梁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,不准相互推车碰撞超载使用。
9、吊梁不载荷运行时,应放置安全地方。
10、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。
11、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,控制器必须放于"0"位,切断电源。不准悬挂吊梁重物离开车。下班时把平衡梁放置地面,吊钩升至规定高度。
12、定期检查吊环、钢丝绳、吊钩、平衡梁等零部件是否有损伤或变形,发现钢丝绳断股,吊钩变形,吊梁变形等等现象,务必及时更换。
吊梁报废标准
1、梁体任何部位产生裂纹,经修补仍然有裂纹。
2、吊粱吊轴等产生塑性变形,无法修复或更换。
3、吊耳孔、吊耳轴、圆弧孔磨损到名义直径的10%。
4、各转动部位失灵,经修复仍然有卡阻不能转动。
5、梁体表面有严重的碰伤影响到安全使用。
6、横梁严重锈蚀,漆膜脱落,无法修复。